《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9-06-10      访问次数: 1201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9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我院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课题资助范围

1.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体教职工均可申报。

2.附属医院(含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承担康达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也可申报,课题研究主题须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教学相关。

第二条 课题主管部门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由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附属医院申报国家、江苏省、各级学会教育研究课题,同时面向全院各部门、附属医院设立院级教育研究课题,承担院级教育研究课题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鉴定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全院教育研究课题的文件存档工作。

2. 高等教育研究所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和附属医院征集选题,提高教育研究课题对学院教学工作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指导作用。

第三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职责

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为课题研究提供条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批,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课题设立宗旨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鼓励学院教职工结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独立学院实际和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进行选题、发挥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院内以及学院与医院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或跟踪性研究,为申报更高层次的项目做好培育工作。

第五条 课题申报时间

1.课题由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统一组织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10月。

2.对于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课题但属于自筹经费的课题,学院参照同类立项课题中一般项目的经费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其中国家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100%经费资助,省部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85%经费资助,市厅级和校级课题给予同类课题一般项目的70%经费资助。以上经费均在学院本年度教育研究课题总经费中支出,剩余经费用于组织院级立项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教育研究课题分类

教育研究课题分为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类。重大招标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6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附属医院教育研究经费由医院按照学院要求资助。具体根据每年的经费情况由学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与研究者需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负责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承担实质性任务。选题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力求具体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第八条 每位教职工每年只能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申报1项教育科研课题,已获得学院教育研究课题资助但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为了保证研究精力,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若再申报本项目其他课题,只能以参加者身份(全部不得超过2项以上)

已经申报校级及以上教育研究课题并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院级教育研究课题,如发现此类情况,并查明属实,将停止课题负责人两年内申报其它课题。课题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如发现申报人存在重复申报、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并查明属实,将立即取消其课题研究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课题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申请人所在部门进行初审后,对初审合格的课题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

第十条 教育研究课题的评审

1.项目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2.申报课题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院外同行专家评审。重大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课题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后,根据评审情况择优进行答辩再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资助。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碰到课题主持人因故调离本院或辞职等特殊情况,如已经完成课题,可申请提前结题。如尚未完成课题,应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接替人签字同意,并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高等教育研究所核准。

3.因故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或对研究内容和研究周期作重大调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签署明确意见,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并在三周内按要求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任务书》一式3份,由高等教育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未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重大招标项目课题应在立项后两个月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开题,具体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进行组织。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课题由所在部门按要求组织开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报高等教育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第十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者,可以申请延期一年完成;延期者应事先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报所在部门和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对于延期一年仍没有完成的项目,予以撤项,并停止申报学院教育研究课题两年。

第十条 课题中期检查

1.课题立项一年后,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研究状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经费使用状况、研究硬件软件条件完备状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等。检查可采取多种办法,全面了解所有项目的进展状况,并组织课题间的学习交流。

2.课题负责人需提供书面的课题进展报告、自我评估报告、下一阶段研究计划报告等。其中重大招标项目课题全部进行检查,并组织答辩。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可由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本部门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报高等教育研究所高等教育研究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3.高等教育研究所根据中期检查评审意见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后酌情给予奖惩,对有重大成果的项目可追加资助金额,对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冻结或撤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学院每年投入专项经费开展教育研究课题的研究,每年不少于10万元,并随学院事业的发展逐年递增。

第十课题经费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统一核拨、财务处统一管理。每个立项项目设立独立经费代码,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经费核销由所在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报支。

第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开支,包括购买相关资料、耗材、小型设备、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打印复印、劳务开支等费用。项目研究经费购置的图书及小型设备等,按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结题后经费有结余的视情况给予个人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其余统一归入学院教育研究课题账户。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鉴定与奖励

十九条  课题结题程序

课题研究完成后,需进行结题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供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专家组按照相关标准对研究课题进行全面验收(鉴定)并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要求

1.课题完成的有形成果包括公开发布的论文、出版的教材、调研报告、成文制度等;此外,以课题研究名义组织的有影响力的活动报道也可以列入课题研究成果中。但是,课题结题必须要有有形成果。

2.课题研究人员公开发表的有形成果必须出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字样,否则在结题时不予认可。

3.凡是获得教育研究课题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评议资料等均应标注“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课题资助”字样,未标注者在检查、验收时不予认可。一般项目至少公开发表一篇省级及以上期刊方可结题(中国知网收录)重点项目原则上应该公开发表一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公开发表两篇省级及以上期刊方可结题(中国知网收录)重大招标项目须公开发表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者公开发表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及三篇省级及以上期刊方可结题(中国知网收录)

第二十条  课题评优与奖励

1.鼓励、支持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承担并认真完成所承担教育研究课题。对完成质量特别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今后的其它各级教育研究课题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

2.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已按期结题的课题进行评优,评优比例根据按期申请结题课题总数确定,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按期申请结题课题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15%、三等奖不超过25%。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3.参加评优与奖励的课题必须是按期结题的课题,奖金发给课题主持人,由课题主持人负责分配。对于当年无优秀结题课题的,可以少于或空缺。

4.课题奖励评选工作在课题结题评审会上同期进行,即结题评审过程中由评审专家评选并推荐课题获奖等级。

5.对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个人和所在系部,申请后续项目时学院将给予优先支持。

6.优秀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的研究工作及成果将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并在评奖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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